张先生在济宁城区的酒店预约了结婚宴会,偶然离婚约20天的时候,酒店突然通报张先生因为接待任务中止了结婚宴会。被迫换地方开酒席的张先生把这家酒店告上法庭,最近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酒店赔偿金张先生被判1.2万多元。2011年5月12日,张女士在济宁金宇路某酒店预订了同年9月底的婚宴。
张先生预付1000元存款后,酒店向张先生发行了收据。双方同时口头誓约酒席标准为780元/桌,预计酒席共40至50桌。
离张先生的婚宴还有20多天,酒店突然告诉张先生,因为有邀请任务,9月26日的婚宴不能邀请而中止,代张先生预约了别的酒店,交了预付款。婚礼还有20多天就要举行了。酒店的态度迫使张先生措手不及。不得已,张先生不得不换酒店举行婚宴。
这家酒店的酒席标准是1080元/桌。婚礼结束后,张先生越想越生气,起诉将以前预约的酒店告上法庭,拒绝该酒店赔偿金的经济损失费13300元(包括1000元的邀请费)和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,道歉。济宁市任城区法院李营法庭审理此案。
法院指出,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但张先生向酒店支付了款,双方已经构成饮食服务合同关系,酒店不能按计划为张先生主办酒席,包括债权人在内,不应分担债权人的赔偿责任。被告酒店的价格是780元/桌,其联系的另一家酒店的酒席标准是1080元/桌,酒店债权人张先生举行婚宴的费用减少的部分不应由酒店分担。张女士拒绝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,理由失当。
据此,法院一审判处酒店赔偿金张先生12300元。一审判决后,酒店应上诉,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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